北工大转发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3-31 0:00:00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教育办学秩序,维护高等教育及招生的公平、公正,维护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 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在校学生学籍实行管理。

第三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报到后,经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

第四条  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学年注册两部分。

第五条 入学注册是对新生入学取得学习资格的认定。入学注册对象是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经省级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核准予以正式录取并经省级招办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的新生。

每年招生录取结束后,省级招办将各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新生录取名单数据信息报教育部,教育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政策对各省核准的录取名单数据信息审核备案,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六条 教育部每年在网上公布的录取名单,即为新生入学注册的依据,经入学注册的新生,方可进行学年注册。

第七条 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的同时,上网核对本校招生录取名单数据信息,核对无误且复查合格的学生即予以入学注册,取得学籍。

第八条 经核对招生录取数据信息有误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对,省级招办将更正信息报教育部,待教育部统一备案后有关学校方可予以注册。

经核对网上没有招生录取数据信息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进行复核,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省级招办对学校要求复核的数据信息应当认真负责地复核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学校。对确属工作原因漏报的应当及时补报教育部。

第十条 新生入学电子注册时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日期;

(二)专业、录取类型、学制、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预科);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在网上核对录取数据信息时,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数据信息中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按照第十条要求核对注册时,对网上每位学生录取数据信息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补充。

第十三条 普通专升本、网络教育、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港澳台侨、来华留学生等新生,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上网公布后方可予以注册。

第十四条 入学注册应当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入学注册完成后填报《新生注册统计表》。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的录取数据信息建成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库,作为学生完成学业时颁发学历证书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年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学年注册以下学籍变动内容:

(一)学籍状态(升入年级、保留学籍、取消学籍、转专业、转学、复学);

(二)留级、降级;

(三)休学、退学及原因;

(四)处分及原因;

(五)死亡及原因;

第十七条 学年注册完成后填报《学籍变动统计表》。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可供学生自己查询。

第十九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管理、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操作,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于200691日起实施,本规定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